為進一步規范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維護消防技術服務市場秩序,促進提高消防技術服務質量,應急管理部制定了《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負責同志就《規定》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答:原《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9號)于2014年2月3日發布施行,2016年1月14日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對于規范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促進提高消防技術服務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原規定的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當前形勢,迫切需要進行修改,主要表現在:一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明確取消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也作出相應修改,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監管方式發生重大變化。二是機構設立條件過高、存在從業地域限制,導致經營成本投入大,不利于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發展。三是對實踐中暴露出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規從業、服務活動不規范等問題,缺乏明確規定和必要的懲戒措施。應急管理部經過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反復修改完善,重新制定了《規定》。《規定》于2021年8月17日經應急管理部第2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21年9月13日以應急管理部令第7號發布。
答:《規定》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條件、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系統性規定。《規定》的制定是落實《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和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重要舉措。《規定》的出臺,對加強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規范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提升社會防控火災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答:為了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規定》強化了便民利企措施。一是取消了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機構資質許可,企業辦理營業執照后即可開展經營活動。二是取消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分級制度,適當降低了從業條件,下調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工作場所建筑面積和注冊消防工程師人數要求。三是解除從業地域限制,規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從業。四是調整從業范圍,將屬于產品質量售后服務范圍的滅火器檢查、維修、更換滅火藥劑及回收等活動調整出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從業范圍,減少社會單位和群眾負擔。同時,在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從業范圍中增加了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傳教育等方面的咨詢活動。五是規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結論文件,可以作為消防救援機構實施消防監督管理和單位(場所)開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據,充分發揮其服務社會消防安全管理的作用。
答:與原有資質條件相比,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化:一是下調了場所面積,將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工作場所建筑面積由最多300平方米統一調整為200平方米;將消防安全評估機構的工作場所建筑面積由最多200平方米統一調整為100平方米;將同時從事兩類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機構工作場所建筑面積由300平方米調整為200平方米。二是減少了消防技術服務從業人員數量,將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注冊消防工程師最少從業人數由最多10人降低到2人,其中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少于1人;將消防安全評估機構的注冊消防工程師最少從業人數由最多12人降低到2人,其中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少于1人;將同時從事兩項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機構注冊消防工程師最少從業人數降低到2人,其中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少于1人。三是明確了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中消防設施操作員的具體數量,要求取得消防設施操作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6人,其中中級技能等級以上的不少于2人。同時,取消了高級技能等級以上的人員數量有關要求。
答:為確保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質量,《規定》重點加強了事中事后監管,明確了四類監督檢查形式,一是消防救援機構在對單位(場所)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時,可以對為該單位(場所)提供服務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實施監督抽查。二是消防救援機構根據消防監督管理需要,可以對轄區內從業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專項檢查。三是發生有人員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消防救援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時,應當對為起火單位(場所)提供服務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倒查。四是對舉報投訴和交辦移送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法從業行為進行核查。同時明確監督抽查和專項檢查的具體內容,火災倒查和專項檢查的實施方式。
答:《規定》明確,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開展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為了加強監管,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建立完善全國統一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公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發布從業、誠信和監督管理信息。同時,消防救援機構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積分信用管理,并將違法失信行為及查處信息歸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具體辦法由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制定。
答:近幾年,天津“10·28”重大火災、江蘇響水“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等暴露出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規從業、弄虛作假等問題,為了整治這些突出問題,《規定》對此進行規范:一是在從業條件中明確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必須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禁止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直接辦機構、搞經營,強化消防技術服務的市場屬性,減少非市場因素干擾。二是針對一些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承接業務后,不到現場實地開展工作、直接出具結論文件問題,將項目負責人或消防設施操作員未到現場實地開展工作列入禁止性規定,并設置相應罰則。三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相關條文相銜接,明確界定了出具的虛假文件和失實文件的情形,便于工作實踐中認定和操作。
答:一是明確對不具備從業條件開展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出具虛假、失實文件,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等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罰。二是明確了冒用其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義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法律責任,有該違法行為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三是明確了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未設立技術負責人、未明確項目負責人等六類不規范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法律責任,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四是規定對所屬注冊消防工程師同時在兩個以上社會組織執業、指派無相應資格從業人員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轉包分包消防技術服務項目的三類違法行為,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五是規定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未按照規定要求在經其維護保養的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的違法行為,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罰款。
同時,《規定》還明確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規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維護保養的建筑消防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發生火災時未發揮應有作用,導致傷亡、損失擴大的,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